4.4 补风系统


4.4.1 除地上建筑的走道或地上建筑面积小于500㎡的房间外,设置排烟系统的场所应设置补风系统。
4.4.2 补风系统应直接从室外引入空气,且补风量不应小于排烟量的50%。
4.4.3 补风系统的室外取风口的设置应满足本标准3.3.5条第1、3款的规定。
4.4.4 补风系统可采用疏散外门、手动或自动可开启外窗等自然进风方式以及机械送风方式。防火门、防火窗不得用作补风设施。补风机的设置应满足本标准3.3.5条第3~5款的要求。
4.4.5 自然排烟系统应采用自然通风方式补风。
4.4.6 补风口与排烟口设置在同一空间内相邻的防烟分区时,补风口位置不限;当补风口与排烟口设置在同一防烟分区时,补风口应设在储烟仓下沿以下,且补风口与排烟口水平距离不应少于5m;当补风口低于排烟口垂直距离大于5m时,水平距离不作限制。
4.4.7 机械补风系统应与机械排烟系统对应设置,并应联动开启或关闭。
4.4.8 机械补风口的风速不宜大于10m/s,人员密集场所补风口的风速不宜大于5m/s,自然补风口的风速不宜大于3m/s。
4.4.9 补风管道耐火极限要求应符合本标准3.3.8条的规定。
4.4.10 补风管道上应设置公称动作温度为70℃的防火阀,其设置部位应按国家现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要求执行。
 
条文说明
 
4.4.1 补风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形成理想的气流组织,迅速排除烟气,有利于人员的安全疏散和消防人员的进入。对于建筑地上部分的走道和小于500㎡的房间,由于这些场所的面积较小,可以利用建筑的各种缝隙,满足排烟系统所需的补风量,为了简化系统管理和减少工程投入,本条规定不必专门为这些场所设置补风系统,但当房间面积大于300㎡且小于500㎡时,应核算该房间门或窗的补风风速不大于3m/s。对于地下部分不大于100㎡房间,可以通过走道和房间门窗进行补风,但这些门窗不得采用防火门和防火窗。
4.4.2 补风应直接从室外引入,根据实际工程经验和实验,补风量至少达到排烟量的50%才能有效地进行排烟。
4.4.4 在同一个防火分区内可以采用疏散外门、手动或自动可开启外窗进行排烟补风,并保证补风气流不受阻隔,防火门、防火窗应处于常闭状态,因而不能作为补风途径。对于一些需要排烟的小面积房间,往往没有更多空间布置补风管道与风口,可以通过走道进行补风,但这些房间通向走道的门不能采用防火门。
4.4.5 自然排烟方式采用机械补风时,万一排烟窗故障,而机械补风联动开启,易造成烟气扩散、火灾蔓延的严重后果,故不应采用。
4.4.6 补风口如果设置位置不当的话,会造成对流动烟气的搅动,严重影响烟气的有效导出,或由于补风受阻,使排烟气流无法稳定导出,因此必须对补风口的设置严格要求。当补风口与排烟口设置在同一防烟分区内时,补风口应设在储烟仓下沿以下,且补风口应与排烟口保持尽可能大的水平距离,以避免扰动烟气层,防止冷热气流混流而降低清晰高度;当补风口与排烟口设置在同一空间内相邻的防烟分区时,挡烟垂壁已将冷热气流隔开,补风口位置可以不限。
4.4.7 机械补风系统设计时应与排烟系统对应设置。当一个排烟系统服务于一个防火分区中的多个防烟分区,其中一个区需要排烟时,开启该区的排烟口和排烟系统的风机,同时也开启配套的补风机与对应的补风口;火灾时,虽然只开了一个防烟分区的排烟口与补风口,实际运转时可能会大于该区的设计排烟量和设计补风量,但由于排烟风机与补风机对应设置,它们的风量是成比例的,则补风量一定小于排烟量,不会出现补风量大于排烟量的危险状况。反之,这两个系统不对应,其他的补风系统会补到这个排烟区时,就很可能发生补风量大于排烟量的情况。
4.4.8 一般场所机械送风口的风速不宜大于10m/s;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为了减少送风系统对人员疏散的干扰和心理恐惧的不利影响,规定其机械送风口的风速不宜大于5m/s;自然补风口的风速不宜大于3m/s,防止补风口风阻过大影响补风量。
4.4.9 为保证火灾时补风系统的正常运行,本标准对补风管道的耐火极限作了规定。机械补风系统应与对应的排烟系统联动开启或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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